当事人信息 公诉机关 黄石市铁山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 基本情况 被告人丁某顺,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中专文化。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30日被黄石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21年3月31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指定辩护人 阮红生,湖北润丰律师事务所 律师。 公诉机关 指控情况 起诉书文号 鄂黄铁检一部刑诉﹝2021﹞39号 指控事实 2020年8月8日20时58分许,被告人丁某顺饮酒后无证驾驶无号牌普通二轮摩托车行驶至天虹加油站路段时被交警查获。经现场呼气式酒精检测,结果为140mg/100ml。经提取静脉血样鉴定,丁某顺血液样品的乙醇定性检测为阳性(+);乙醇定量检测为99.24mg/100ml。丁某顺现场被查获,经传唤到案后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 指控罪名 危险驾驶罪 量刑建议 拘役一个月十日,并处罚金。 被告人及 辩护人意见 被告人丁某顺对指控的事实、罪名和量刑建议无异议,同意适用速裁程序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辩护人对指控事实和罪名不持异议,就量刑提出丁某顺具有坦白、自愿认罪认罚等情节,建议对丁某顺从轻处罚。 判决理由 请求情况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丁某顺的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应予采纳。辩护人的辩护意见予以采纳。被告人丁某顺醉酒后无证驾驶无号牌机动车,应从重处罚。丁某顺到案后如实供述罪行,是坦白,可以从轻处罚。丁某顺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宽处理。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条第(五)项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二百零一条。 判决结果 被告人丁某顺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十日,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 权利义务 告知 上述所处罚金,应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北省黄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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