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审被告人王怀志,男,汉族,****年**月**日出生,甘肃省渭源县人,初中文化,农民,住渭源县。本案于2017年8月22日被渭源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辩护人赵文兰,甘肃溥德律师事务所 律师。
审理经过
定西市安定区人民法院审理定西市安定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王怀志犯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一案,于2018年12月20日作出(2018)甘1102刑初253号刑事判决。宣判后,原公诉机关定西市安定区人民检察院提起抗诉,甘肃省人民检察院矿区分院支持抗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审法院认定原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王怀志非法占用农用地罪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并判决王怀志无罪。二审期间,抗诉机关提供了新证据,该证据对本案的审理具有重大影响。故依法撤销一审法院判决,发回重新审理。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一款(三)项、第二百四十四条,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一、撤销安定区人民法院(2018)甘1102刑初253号刑事判决;
二、发回安定区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