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胡喜保,女,汉族,****年**月**日出生,住湖南省岳阳市岳阳楼区。 法定代理人:陶岭梅,女,汉族,****年**月**日出生,住湖南省岳阳市岳阳楼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辉,湖南湘杰律师事务所 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艾可君,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湖南省沅江市。 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岳阳县支公司,住所地岳阳县荣家湾镇富荣路1号。 法定代表人:黎晓教。
审理经过
原告胡喜保与被告艾可君、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岳阳县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14日立案,原告胡喜保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仍不预交、又不申请缓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笫一款笫十一项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本案按原告胡喜保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人员
审判员 彭岳翔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七月二十九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任 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