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人:张建国,男,****年**月**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山河屯林业局。
被告:孙立国,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个体户,现住山河屯林业局。
审理经过
申请人张建国于2018年11月5日向本院申请支付令。申请人张建国称,被申请人因经商缺少资金,向原告借款130000元,被告出具了借据。口头约定使用几个月,用其所有的房屋做抵押。后申请人多次向被申请人索要借款,被申请人以等几天还款为由推脱,至今未给付。故诉至法院,要求被申请人给付申请人借款130000元。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民事诉讼法规定的条件。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第二百一十六条的规定,特发出如下支付令:
本案裁判结果
被申请人孙立国自收到本支付令之日起五日内,给付申请人张建国人民币130000元。
申请费967元,由被申请人负担。
被申请人如有异议,应当自收到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书面提出;逾期不提出书面异议的,本支付令即发生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