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公诉机关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
基本情况
被告人何洋洋,男,****年**月**日出生于河南省汝州市,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汝州市。曾因犯盗窃罪于2016年2月18日被河南省洛阳市洛龙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八千元;因犯盗窃罪于2019年7月24日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21年9月6日被刑事拘留。现羁押在绍兴市柯桥区看守所。
公诉机关
指控情况
起诉书文号
绍柯检刑诉〔2021〕20408号
指控事实
2021年9月1日,被告人何洋洋到绍兴市柯桥区福全街道双山村沈家坂249号租1董莉的租房门口,窃得挂在门外的女士内裤2条、女士睡衣2件,后踹门进入屋内窃得裙子2条、18K黄金项链1根、18K黄金挂坠1个。案发后,内裤、睡衣追回发还了董莉。经鉴定,涉案财物价值人民币2000余元。
指控罪名
盗窃罪
量刑建议
拘役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
被告人
意见
被告人何洋洋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同意适用速裁程序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
判决理由
请求情况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何洋洋犯盗窃罪成立,量刑建议适当,应予支持。被告人何洋洋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且愿意接受处罚,依法予以从轻处罚;被告人何洋洋部分盗窃属于入户盗窃,有犯罪前科,酌情从重处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二百零一条。
判决结果
被告人何洋洋犯盗窃罪,判处拘役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二○二一年九月六日起至二○二二年三月五日止。罚金限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权利告知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人员 审 判 员 刁学伟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三日
审判辅助人员书 记 员 张棋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