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胥双琴,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遵义县。 被告:雷登辉,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贵阳市南明区。

审理经过

原告胥双琴诉被告雷登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

被告辩称

年?1月2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胥双琴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雷登辉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胥双琴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一、请求贵院依法判令被告偿还原告借款315240.26元;二、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全部承担。事实和理由:2020年被告以做生意周转为由,向原告借款人民币315240.26元,并写有借款借条一张给原告,约定2020年 10月31日还清借款,可是约定还款时间已过,原告多次打电话催被告还款,但被告连电话也不接听,原告上门找被告还款时,被告以各种借口拒绝还款。 被告雷登辉未到庭应诉,亦未提交任何形式的答辩意见。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依法审查后予以 1 确认并在卷佐证。2020年10月24日被告向原告出具《借条》一份载明“2020年8月7日我雷登辉借到胥双琴人民币315240.26元,定于2020年10月31日前全部还清。超期前和超期后所产生的利息和一切费用由借款人雷登辉全部承担。借款人身份证 号:……借款人住址:……借款人:雷登辉。”庭审中,原告称 被告系其表弟,被告自2020年8月开始陆续向其借款,《借条》系借款之后补写的。本案借款的组成情况为:原告将自己的信用卡被被告,被告用原告信用卡刷卡的透支金额,其中平安银行刷 卡?104380元、建行信用卡18000元、建行分期通刷卡81000元;原告父母的存款及现金100000元;原告转款1000元。《借条》载明的金额是后来双方经过对账后确认的金额,该金额包含了双方对账时除透支金额外差欠银行的其他费用,所以金额精确到了小数点后两位。另外,原告还提交了其与被告之间的微信聊天记录,该聊天记录包括了被告向原告借款、原告出借款项包括其向银行透支的信用卡及银行贷款、被告承诺还款等内容;原告接收到的银行短信;原告本人及其父亲胥启才、目前雷华茂取的银行流水。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本案中,原告提交了被告出具的《借条》;且原告提交的其与被告之间的微信聊天记录、原告及其父母的银行流水,可印证《借条》内容的真实性,故原被告之间的借贷法律关系明确,本院依法予以确认。故现原告要求被告偿还借款金额 315240.26元之诉请,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予以支持。被告 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由此产生的法律后果由其自行承担。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 2 第六十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被告雷登辉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胥双琴借 款?315240.26元。 如果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014元,由被告雷登辉负担(该款原告已预交,被告雷登辉在支付上述款项时一并支付给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人员

审 判 员 周凌蔚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三月三十日

审判辅助人员

法官助理 孙支凤 书 记 员 许高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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