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冯绍彬,男,****年**月**日出生,汉族,山西省寿阳县人。 被告:孟凡振,男,****年**月**日出生,汉族。
审理经过
原告冯绍彬与被告孟凡振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13日立案。原告冯绍彬于2021年8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冯绍彬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冯绍彬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冯绍彬负担。
审判人员
审判员 李永生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八月十一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杨莹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