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朱金舫,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兴隆林业局。 被告:孔宪德,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兴隆林业局。
审理经过
原告朱金舫与被告孔宪德所有权确认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6月4日立案。原告朱金舫于2018年6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在诉讼期间原告朱金舫主动要求撤回诉讼请求,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民事权利做出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朱金舫撤诉。 案件受理费100.00元,减半收取计50.00元,由原告朱金舫负担。
审判人员
审判员 席金山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八年六月八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陈 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