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马某,人,个体工商户。 身份证号:×××,电话:138XXXXXXXX 被执行人包某,蒙古族,科右中旗人,个体工商户。 身份证号:×××,电话:139XXXXXXXX 被执行人科右中旗佳鸿粮油贸易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赵某。 身份证号:×××,电话:139XXXXXXXX 住所地:科右中旗巴彦呼舒镇好特化嘎查。 社会同一信用代码:91152222078386740T。 工商注册号:152222000006484。

审理经过

本院立案执行马某申请包某、科右中旗佳鸿粮油贸易有限责任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科尔沁右翼中旗人民法院做出的(2016)内2222民初1376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马某于2020年10月09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和解协议并长期履行给付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科尔沁右翼中旗人民法院做出的(2016)内2222民初1376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人员

审判长 马 明 审判员 吴秀春 审判员 王子炎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三月八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杭 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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