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安博军,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阜城县。
被告:杨世文,男,****年**月**日出生,白族,住贵州省大方县。
审理经过
安博军与杨世文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9日立案。原告安博军于2021年8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安博军撤诉。
案件受理费250元,减半收取计125元,由原告安博军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