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阿某某与被执行人保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申请执行人:阿某某,男性,****年**月**日出生,住青海省杂多县新城区。
被执行人:保某,男性,住青海省杂多县县城。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阿某某与被执行人保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阿某某向本院撤回执行申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规定,申请人撤销申请的人民法院依法应裁定终结执行。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2018)青2722执19号案件中对被执行人保某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