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新余市永康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分宜县分宜镇永康时代城。 法定代表人:易永康,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传英,系该公司员工。 被告:盛火平,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分宜县。
审理经过
原告新余市永康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原告)与被告盛火平(以下简称被告)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10日立案受理。2021年8月20日原告以被告已缴纳物业费为由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对自己的诉权进行处理,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是其对自己诉权的处理,且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新余市永康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盛火平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新余市永康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人员
审 判 员 万 琳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八月二十日
审判辅助人员
法官助理 黄文美 书 记 员 谢棠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