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人:陈**,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马鞍山市雨山区。

被执行人:饶纲,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马鞍山市雨山区。

审理经过 申请执行人陈**与被执行人饶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在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饶纲无有效可供执行的财产。经合议庭合议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裁判结果终结本院(2020)皖0504民初363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可以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人员 审判长  伊长城

审判员  蔡启发

审判员  张宏霞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四月八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杨靖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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