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人:陈**,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马鞍山市雨山区。
被执行人:饶纲,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马鞍山市雨山区。
审理经过 申请执行人陈**与被执行人饶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在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饶纲无有效可供执行的财产。经合议庭合议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裁判结果终结本院(2020)皖0504民初363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可以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人员 审判长 伊长城
审判员 蔡启发
审判员 张宏霞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四月八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杨靖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