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罪犯汪少波,男,汉族,****年**月**日出生,初中文化,安徽省绩溪县人,现在安徽省庐江监狱服刑。
审理经过
安徽省宣城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6年2月17日作出(2006)宣中刑初字第04-2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汪少波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8年11月10日裁定,对该犯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五年,本院于2011年12月20日裁定,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于2013年12月30日裁定,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于2016年9月14日裁定,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于2019年5月29日裁定,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五年不变。
本院查明
执行机关安徽省庐江监狱以罪犯汪少波确有悔改表现,于2021年8月9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安徽省庐江监狱以罪犯汪少波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对其予以减刑。
经审理查明,罪犯汪少波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至2021年3月获表扬奖励五次。
另查明,该犯亲属代为赔偿被害人亲属全部经济损失。
上述事实,有罪犯改造表现评审鉴定表、奖惩审批表、安徽省宣城市中级人民法院(2006)宣中刑初字第04-2号刑事判决书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罪犯汪少波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但综合该犯犯罪具体情节及减刑频次,对其减刑幅度酌情从严掌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对罪犯汪少波减去有期徒刑三个月(减刑后刑期自2008年11月10日起至2021年11月9日止),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三年。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