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梁某某,男,汉族,1993年出生,住北海市铁山港区。
被执行人叶某某,男,汉族,1985年出生,住北海市铁山港区。
审理经过
关于梁某某与叶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0)桂0512民初11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叶某某未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梁某某于2021年2月22日向本院申请立案执行,请求被执行人叶某某偿还本金20000元及利息800元。本院依法受理。
本院查明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冻结被执行人叶某某的银行存款21012元,但其银行账户内无可供执行的余额。经查,被执行人叶某某名下有号牌号码为桂E×××××的速腾牌小型汽车,本院已于2021年9月3日登记查封,因未实际扣押,未能处置。现查明,被执行人叶某某名下无可供执行的网络资金,无证券数据,无可供执行的保险种类,无工商注册信息,无不动产登记信息,无公积金开户信息。本院已将被执行人叶某某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进行信用惩戒,并发布限制消费令,限制其高消费及其他非生活工作需要的消费。
鉴于被执行人叶某某目前没有实际可执行的财产,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依法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如发现被执行人叶某某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梁某某可持本裁定及生效判决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或者本院依职权恢复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