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范小马,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沧州市献县,系死者范国代之父。

原告:王举,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沧州市献县,系死者范国代之母。

原告:范某,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沧州市献县,系死者范国代之子。

法定代理人:袁某,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沧州市献县,系范某之母。

三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侯学英,河北林风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告:沧州昊钧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河北省沧州市肃宁县。

负责人:韦志乾,职务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玉霞,河北一力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沧州中心支公司,住所地河北省沧州市。

负责人:归洪川,职务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楠楠,系该公司员工。

被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北分公司,住所地河北省石家庄市桥西区。

负责人:李少亭,职务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瑞彬,河北华友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告:徐金想,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沧州市河间市。

被告:郓城县华友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菏泽市郓城县。

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

审理经过

范某、范小马、王举与沧州昊钧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沧州中心支公司、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北分公司、徐金想、郓城县华友运输有限公司、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19日立案。原告范小马、王举、范某于2021年7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郓城县华友运输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三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范小马、王举、范某撤回对被告郓城县华友运输有限公司的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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