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武汉惠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汉阳区朝阳社区平田南村**(汉阳区福地华庭****物业用房)。 法定代表人:魏国荣,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姜志宏,男,该公司员工。特别授权代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卢红玲,女,该公司员工。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陈汉明,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武汉市汉阳区。
审理经过
原告武汉惠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陈汉明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7日立案。原告武汉惠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以双方达成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武汉惠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武汉惠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武汉惠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人员
审判员 张大国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五月六日
审判辅助人员
法官助理伊雅茜 书记员李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