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温州市康居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温州市鹿城区聚源路1号聚园楼1幢1201室、1301、14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30072586341XG。
法定代表人:周涵,职务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张文文、林爱珍,浙江联英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告:陈戎士,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温州市龙湾区。
被告:吴小燕,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温州市龙湾区。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温州市康居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陈戎士、吴小燕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1年3月23日以双方达成和解并已履行完毕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属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没有违反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温州市康居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温州市康居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