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起诉人:刘先锋,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河南省商城县。
审理经过
2021年7月,本院收到刘先锋的起诉状。起诉人刘先锋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决起诉人与被告孙远政之间签订的《河南省水利第二工程局小浪底北岸灌区PPP项目土建及安装工程劳务施工协议》解除:2、被告返还起诉人10万元工程保证金及资金占用期间利息3265.48元(以10万元为基数,按照银行同期贷款利率为标准自2020年10月8日起暂计算至起诉之日,一直计算至实际返还之日止);3、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20年10月8日,起诉人与被告孙远政签订《河南省水利第二工程局小浪底北岸灌区PPP项目土建及安装工程劳务施工协议》,施工项目具体内容为水渠改造修复,合同约定被告协商施工用地移交工作,并及时提供给起诉人,被告于计划开工前5天向起诉人发出开工通知,起诉人接到开工通知后进入工地施工。在签订合同当天,起诉人通过银行转账向被告指定的收款人孙远朝交付10万元工程保证金,被告给起诉人出具收条一份,收条上写明:如2020年10月底被告还不能安排起诉人进场施工,则退还保证金并解除合同。起诉人支付工程保证金后,被告迟迟不安排进场施工,造成合同无法履行,经起诉人多次催要未果,故起诉人诉至法院。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专属管辖。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本案系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应由工程所在地法院管辖。起诉人刘先锋提供的《河南省水利第二工程局小浪底北岸灌区PPP项目土建及安装工程劳务施工协议》明确写明施工地点是武陟县,即工程所在地不在瀍河辖区,故本院无管辖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十八条,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对刘先锋的起诉,本院不予受理。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