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佛山市高明星飞化工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高明区杨和镇高明大道中对川工业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087929592272。

法定代表人:张燕平,系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广东德丽莱家具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南村镇坑头村南园大道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13562281019P。

法定代表人:向超。

审理经过

关于申请执行人佛山市高明星飞化工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广东德丽莱家具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粤06民终9929号民事判决及本院作出的(2020)粤0608民初240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费6051元由被执行人负担。

本院查明

诉讼过程中,本院以(2019)粤0608财保76号民事裁定书及(2019)粤0608执保823号协助冻结存款通知书依法轮候冻结了被执行人广东德丽莱家具有限公司在中国银行广州番禺钟村支行的银行账户68×××44的存款限额390150.92元,进入执行阶段后,该轮候冻结措施已自动转为本案的轮候冻结措施。因本院非首冻结法院,该账户内存款暂无法处置。另查明,被执行人在全广东省范围内有多起诉讼案件及执行案件正在进行中,经查询佛山市财产查控网及全国财产查控网,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因被执行人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已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并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对其进行信用惩戒。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经穷尽所有执行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应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因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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