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州五一支行,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五一南路6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1008543905750。
负责人:张琳,该行行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永官,郑晓霞,福建求实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执行人:林雨,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福建省闽侯县。
被执行人:林祥秋,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福建省闽侯县。
审理经过
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州五一支行与被执行人林雨、林祥秋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9)闽0103民初2050号民事判决书已于****年**月**日出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福建福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21年2月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请求为:被执行人林雨、林祥秋应向申请执行人福建福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偿还借款本金158479.27元及相应利息。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
执行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林雨、林祥秋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林雨、林祥秋限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林雨、林祥秋未按执行通知要求履行。本院遂依法强制执行,并采取如下执行措施:
1、经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和福建省法院执行司法查控系统查询,查明被执行人林雨、林祥秋名下均无房产可供执行。
2、经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和福建省法院执行司法查控系统查询,查明车牌号为闽AR××××的小型汽车登记在被执行人林雨名下,但车辆已被福建省闽侯县人民法院首先查封,本案轮候查封,暂无法处置;车牌号为闽AF××××的小型汽车登记在被执行人林祥秋名下,本院已依法查封、冻结,但车辆下落不明,暂无法处置。
3、经多次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和福建省法院执行司法查控系统查询,查明被执行人林祥秋名下有存款3265.79元,本院已依法冻结,待划拨后优先用于缴纳诉讼费用;被执行人林雨名下无存款可供执行。被执行人林雨、林祥秋名下无股票登记信息。
4、本院已依法限制被执行人林雨、林祥秋高消费及其他非必要消费。
2021年3月23日,本院约谈申请执行人福建福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将本院上述财产调查状况告知其,申请执行人福建福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对本院财产调查状况无异议,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新的财产线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查明
以上事实有司法查控系统财产查询反馈信息表、询问笔录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本案虽经本院采取积极的执行措施,仍未能有效执结,本次执行程序应先行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