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审原告:张传明,男,****年**月**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安徽省蚌埠市蚌山区,现羁押于河南省许昌市许昌监狱。
原审被告:黄辉,男,****年**月**日出生,住安徽省淮南市潘集区。
原审被告:张清源,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淮南市潘集区。
审理经过
原审原告张传明与原审被告黄辉、张清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0年9月30日作出(2010)潘民一初字第01022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经本院院长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认为,该调解书确有错误,应予再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八条第一款、第二百零六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一、本案由本院再审;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调解书的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