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山东海恒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包头分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丽云。 被告杨利华,女,52岁,1968年3月4日,地址:包头市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山东海恒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包头分公司杨利华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山东海恒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包头分公司于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口头裁定准许原告山东海恒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包头分公司撤回起诉。
审判人员
审判员 刘燕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五月十八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颉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