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河南城建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长治市郊区老顶山镇赵凹村民委员会: 你单位与魏杰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或其他生效法律文书的作出机关)作出的判决(或写明其他生效法律文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或委托、移送、报请执行的单位)魏杰于二O一九年二月十五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二O一九年二月十五日立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二条规定,责令你/你单位履行下列义务: 向申请人支付案件款152460元。 特此通知。

裁判日期

二〇一九年二月十五日 (院印)

审判人员

执行员 :李苗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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