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被执行人高平国,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阳泉市。
审理经过
被执行人高平国罚金一案,依据已生效的(2021)晋0302刑初276号刑事判决书确定,被执行人高平国应交纳罚金2000元。本院刑事审判庭于2021年8月26日移送强制执行,现被执行人高平国已全部自动履行完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本案执行完毕。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人员
审判员 荆海红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八月二十八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康 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