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被执行人高平国,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阳泉市。

审理经过

被执行人高平国罚金一案,依据已生效的(2021)晋0302刑初276号刑事判决书确定,被执行人高平国应交纳罚金2000元。本院刑事审判庭于2021年8月26日移送强制执行,现被执行人高平国已全部自动履行完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本案执行完毕。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人员

审判员  荆海红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八月二十八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康 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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