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段绍山,男,****年**月**日出生,土家族,湖南省凤凰县人,住湖南省凤凰县。
被执行人段绍奎,男,****年**月**日出生,黎族,湖南省凤凰县人,住湖南省凤凰县。
被执行人谭永盛,女,****年**月**日出生,汉族,湖南省凤凰县人,住湖南省凤凰县,系段绍奎之妻。
审理经过
申请执行人段绍山与被执行人段绍奎、谭永盛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7月2日作出(2019)湘3123民初224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未能按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段绍山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本院于2021年1月4日立案执行。
2021年1月7日,本院向被执行人段绍奎、谭永盛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同时发起总对总网络财产查控,查明的银行存款、工商、证券、车辆信息等情况。执行过程中,本院向凤凰县不动产登记中心、凤凰县房地产业管理局查询被执行人的不动产情况,向湘西自治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凤凰县管理部查询被执行人的公积金缴纳情况。均未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
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已通过谈话方式告知了申请执行人,并要求其提供其他财产线索,但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
2021年6月25日,本院对被执行人段绍奎、谭永盛采取了限制高消费措施。
本院于2021年6月28日约谈申请执行人,告知其本院所采取的上述执行措施,并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经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将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结案。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截至2021年6月29日,本案应当执行的标的金额为39111元,已执行到位0元,尚有39111元未执行到位。经本院采取上述执行行为,目前并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且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