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吴某,男,汉族,住河南省社旗县。
被告王某,女,汉族,住河南省社旗县。
审理经过
原告吴某与被告王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吴某于2015年9月24日诉至本院。2015年9月30日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查明
经本院审查,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吴某撤回对被告王某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吴某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