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沈北新区支行,住沈阳市沈北新区道义北大街53-66号17门。 被执行人:刘兴贺,男性,****年**月**日出生,汉族,住苏家屯区。
审理经过
本院在执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沈北新区支行与刘兴贺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人员
审判长 孙福来 审判员 杨 雨 审判员 谢 菲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一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李洁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