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人:四川省鹏达建筑有限公司十堰分公司。住所地,湖北省十堰市五堰荣华巷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300X15486023F。 负责人:唐勇,该公司经理。 被申请人:五行十堰房地产有限公司。住所地:十堰市茅箭区二堰街办人民南路7号1幢6-1号。 法定代表人:莫一会,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开春,男,****年**月**日出生,汉族,该公司员工,住湖北省十堰市茅箭区。
审理经过
申请人四川省鹏达建筑有限公司十堰分公司与被申请人五行十堰房地产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8月29日作出(2019)鄂0303财保52号民事裁定书,将被申请人五行十堰房地产有限公司位于张湾区友谊巷“半城山”小区1幢1-2-1、1-2-3、2-2-2三套房屋及其他房屋查封。2021年2月24日,被申请人五行十堰房地产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本院于2021年2月26日作出(2021)鄂0303执异38号执行裁定书,裁定:撤销本院(2019)鄂0303执保141号协助执行通知书中关于对位于张湾区友谊巷“半城山”小区1幢1-2-1、1-2-3、2-2-2三套房屋的查封。该裁定书于****年**月**日出生效。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院作出的(2021)鄂0303执异38号执行裁定书于2021年4月23日已经生效。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解除本院(2019)鄂0303执保141号协助执行通知书对被申请人五行十堰房地产有限公司位于张湾区友谊巷“半城山”小区1幢1-2-1、1-2-3、2-2-2三套房屋的查封。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人员
审判员 高龙娟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五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张露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