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淮北市畅通公路沥青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淮北市濉溪县xxxxxx。社会统一信用代码xxxxxxxxxxxxxxxxx。
法定代表人:陈素侠。
被执行人:任印兴,男,xxxx年5月0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
被执行人:任明玉,男,xxxx年6月0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
审理经过
本院在执行淮北市畅通公路沥青工程有限公司与任印兴、任明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安徽省淮北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皖06民终434号民事判决书,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能履行。经查,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任印兴、任明玉名下的银行存款人民币181955.2元及利息,或扣留、提取其等额的收入,或查封、扣押其等值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