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荆黑娃,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灵宝市。 被告:王么锋,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灵宝市。 被告:王么菊,女,汉族,****年**月**日出生,住灵宝市。
审理经过
原告荆黑娃与被告王么锋、王么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2日立案受理后,原告荆黑娃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荆黑娃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荆黑娃撤诉。 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荆黑娃负担。
审判人员
审判员 李艺华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七月五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宁昕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