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张飞,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沈丘县。
被告:上海家泰商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崇明区竖新镇响椿路58号北四楼160室。
法定代表人:苏轲,任经理职务。
委托诉讼代理人:苏倩,公司员工。
审理经过
原告张飞与被告上海家泰商业管理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2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原告张飞向本院提出以下诉讼请求:1、判令解除原告与被告签订的租赁合同;2、由被告退还租金12414元及物业费2257元;3、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被告上海家泰商业管理有限公司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解除原告张飞与被告上海家泰商业管理有限公司的租赁合同;
二、被告上海家泰商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22年1月10日一次付清租金12414元和物业费2257元;
诉讼费83元由被告上海家泰商业管理有限公司承担。
本院查明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发生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