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遂宁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遂宁市遂州中路106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9032062509024。
法定代表人:敬培刚,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奉光亮,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四川省成都市成华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一般授权):刘世伟,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四川省遂宁市船山区。
被告:聂义果,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四川省遂宁市船山区。
审理经过 原告遂宁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聂义果信用卡纠纷一案,本院2021年6月3日立案。原告遂宁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裁判结果本案按原告遂宁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自动撤回起诉处理。审判人员 审 判 员 陈勐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六月十一日
审判辅助人员 法官助理 陈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