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成都房江湖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自由贸易实验区成都高新区天府大道北段28号1栋1单元15层1505号。

法定代表人:张珊珊,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唐慧,员工。

被执行人:四川崇州贝德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崇州市羊马镇鹤兴路431号。

法定代表人:杨康,董事长。

审理经过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成都房江湖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四川崇州贝德投资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被执行人至今未依法全部履行也未报告财产状况。经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和传统调查,本院在公司注册登记地未找到实际经营场所,公司法定代表人无法联系,公司名下无车辆、到期债权和对外投资信息。本院划拨被执行人银行存款937,162元,已支付给申请执行人880,128元,剩余57,034元用于缴纳本案执行费并已上缴国库。本院在登记机关查封了被执行人名下位于四川省崇州市××街道建设用地使用权75,430.83平方米,因该宗土地上已建成商品房小区并已进行出售,故上述建设用地使用权不能单独进行处置。本院已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申请执行人依据本院(2020)川0184民特397号民事裁定书申请执行标的为5,926,842元,经本次执行,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剩余债权5,046,714元未能实现,本案执行费被执行人已缴纳。

本院将上述财产调查情况、采取的执行措施等信息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亦无法提供被执行人的其他财产线索,也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和听证申请,对本院拟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无异议。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本案已穷尽执行措施,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经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批准,应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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