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皎光瑞,男,****年**月**日出生,汉族,现住河北省承德市承德县。 申请执行人:崔桂枝,女,****年**月**日出生,汉族,现住河北省承德市承德县。 二申请执行人委托代理人:董艳群、陶婷,河北厚天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执行人:周开远,男,****年**月**日出生,汉族,现住河北省廊坊市安次区。
审理经过
申请执行人皎光瑞、崔桂枝与被执行人周开远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廊坊市安次区人民法院作出(2019)冀1002民初3477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向申请执行人支付291020元。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采取了如下强制执行措施: 一、2021年5月6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被执行人权利和义务告知书、限制高消费令、传票,被执行人未实际履行。 二、2021年5月7日进行了总对总网络查控,查询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车辆、不动产、金融理财产品、股息红利,经查询,未查找到可执行财产。 三、2021年5月28日进行了传统查控,查询被执行人的不动产、住房公积金、收益类保险,经查询发现被执行人周开远名下有中国平安人寿保险、富德生命人寿保险,二保险已被本院查封,平安保险查封期限自2021年7月1日至2023年6月30日止,富德生命保险查封期限自2021年7月6日至2023年7月5日止,上述二保险不具备处置条件。被执行人周开远名下所有坐落于廊坊市广阳区房屋已被保全查封,该房屋不具备处置条件,查封期限自2019年12月20日至2022年12月19日止。未查找到其他可供执行财产。 四、2021年7月28日本院进行第二次网络查控,未查找到可供执行财产。 五、2021年8月17日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周开远限制高消费同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六、2021年8月26日本院与申请执行人进行了终本约谈,将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告知申请执行人,并要求其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认可法院的调查结果,不能提供有效财产线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综上所述,本院已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经本院向申请执行人释明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提供不出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如发现被执行人确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重新申请恢复执行,且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人员
审 判 员 韩小兵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八月三十日
审判辅助人员
法官助理 于丙浩 书 记 员 郭梦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