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杨某某,男,****年**月**日出生,汉族,无极县人。

被执行人张某,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无极县。

审理经过

本院在执行杨某某与张某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无极县人民法院于2020年4月27日作出的(2020)冀0130民初813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协议:被告张某自2020年10月30日前给付原告张某24,000元。案件受理费400减半收取计200元,由原告杨某某负担。被告张某未履行上述判决,申请执行人杨某某于2021年3月1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当日依法立案受理,进入执行程序。

本案在执行中,申请执行人杨某某应受偿24,000元。申请执行人已受偿182.25元,申请执行人尚未受偿23,817.75元,执行费260元被执行人张某未履行。经网络及线下查询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存款、车辆、证券、网银、房产、土地、保险收益、住房公积金等财产状况,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与申请执行人进行了终本约谈,将执行情况向申请执行人释明,申请执行人也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同意本院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法律文书,被执行人应当依法履行,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利应当得到保护。本院已将被执行人限制高消费,并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申请执行人未能向法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法院依法进行了调查,也未能查找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故本案目前已具备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申请恢复强制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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