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连南瑶族自治县支行,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82689797161XL,住所地:广东省清远市连南瑶族自治县三江镇民族一路42号。 负责人:温泳滔,职务:该支行行长。 委托代理人:徐德利,该支行员工。 被执行人:朱仁庆,男,****年**月**日出生,瑶族,住广东省连山壮族瑶族自治县。

审理经过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连南瑶族自治县支行与朱仁庆信用卡纠纷一案中,本院作出的(2019)粤1826民初3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根据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的规定,朱仁庆应当:一、向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连南瑶族自治县支行支付信用卡透支本金15046.95元、利息2096.45元、逾期还款违约金774.43元、消费手续费102.07元,合计18019.90元(利息、逾期还款违约金暂计至2018年11月20日,从2018年11月21日起的利息、逾期还款违约金以借款本金15046.95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信用卡透支消费的规定计至全部本息清偿时止);二、负担案件受理费125.25元。因朱仁庆未按上述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连南瑶族自治县支行于2021年4月12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 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 一、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在限期内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传唤其到本院接受调查询问,并报告财产状况,但被执行人未履行义务,且未向本院申报财产,经传票传唤未到本院接受调查询问,至今下落不明。 二、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向金融机构、车辆登记部门、证券机构、网络支付机构、自然资源部等发出查询通知,查询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 1.查明被执行人朱仁庆银行账户仅有零星存款,冻结了其网络资金121.64元,划拨给申请人121.64元。 2.查明被执行人朱仁庆无可供执行的车辆、股权、证券、财产权益等财产。 三、对被执行人朱仁庆的住所地、户籍所在村委会进行了现场调查,未能查找到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的财产。 四、已向被执行人朱仁庆发出限制消费令,并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本案的执行情况、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申请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共计执行到位121.64元。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经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2021)粤1826执138号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被执行人朱仁庆负有继续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人员

审判长  杨国亮 审判员  邓伟明 审判员  陈伟林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五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古梓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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