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2021年4月28日对上诉人湖北勤劳农夫生态农业股份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长阳土家族自治县财政局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作出的(2021)鄂05民终749号民事裁定书中,文字上有笔误,应予补正。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七)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裁判结果(2021)鄂05民终749号民事裁定书中:第二页第四行“准许上诉人李泽隆撤回上诉。”补正为“准许上诉人湖北勤劳农夫生态农业股份有限公司撤回上诉。”。审判人员 审判长 尹为民
审判员 罗 娟
审判员 陈 璐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五月二十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郑宇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