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刘传红,男,汉族,****年**月**日出生,河南省新乡人,现住甘肃省泾川县,工人。 被执行人:康慷,男,汉族,****年**月**日出生,甘肃省泾川县人,住泾川县,居民。 被执行人:卢亚玲,女,汉族,****年**月**日出生,甘肃省泾川县人,住泾川县,居民。
审理经过
本院在执行刘传红与康慷、卢亚玲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康慷于2019年9月28日在平凉市正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购买商铺一间,商铺位于华亭市皇铺路南侧神裕路西侧第1幢1单元1047号,面积为30.46平方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使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查封康慷所有的登记在平凉市正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位于华亭市,面积为30.46平方米,查封期限为三年。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人员
审判员 王延斌
裁判日期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九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白森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