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人:谢小华。
申请人:易晓焱。
审理经过 本院于2021年8月16日受理申请人谢小华、易晓焱关于司法确认调解协议的申请并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申请人因劳务合同纠纷,2021年8月16日经沅江市民商事纠纷诉前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调解,达成(2021)湘0981民诉前调1841号调解协议如下:一、截至2021年8月16日,易晓焱尚欠付谢小华工资款7500元;二、经双方协商一致,由易晓焱于2021年10月20日前付清工资款7500元,若易晓焱未照本协议按时履行付款义务,谢小华有权就剩余欠款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达成的调解协议,符合司法确认调解协议的法定条件。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裁判结果申请人谢小华、易晓焱于2021年8月16日经沅江市民商事纠纷诉前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调解达成的(2021)湘0981民诉前调1841号调解协议有效。
当事人应当按照调解协议的约定自觉履行义务。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审判人员 审 判 员 王迎军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八月十六日
审判辅助人员 法 官 助 理 王 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