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公诉机关迭部林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才旺道吉,男,****年**月**日出生,甘肃省迭部县人,藏族,不识字,农民,未受过刑事处罚。因涉嫌犯盗伐林木罪,于2016年4月9日被甘肃省白龙江林区森林公安局迭部分局(以下简称迭部分局)依法刑事拘留,2016年5月11日被迭部林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次日被依法执行逮捕。现羁押于迭部分局看守所。审理经过 迭部林区人民检察院以迭林检公诉刑诉〔2016〕1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才旺道吉犯盗伐林木罪,于2016年10月2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10月25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迭部林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赵红、李红兵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才旺道吉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请求情况 迭部林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才旺道吉自2015年下半年至2016年3月2日期间,曾先后四次进入迭部林业局达拉林场管护区盗伐国有林木油松3棵、柏树3棵,其中:1、2015年下半年,被告人才旺道吉携带作案工具,进入迭部林业局达拉林场管护区55林班3小班内盗伐3棵柏树,并加工成长1米、宽7-38厘米、厚2-3厘米的柏木板子106片,存放在自家屋顶的彩钢瓦下;2、2015年12月份,被告人才旺道吉携带油锯一台、斧子一把,进入迭部林业局达拉林场管护区63林班1小班内盗伐1棵油松树,加工成长1.5米、径级50-56厘米的原木4根,并用自家拖拉机将原木拉运至普哇新村下面的灌木丛存放;3、2016年2月25日,被告人才旺道吉携带油锯一台、斧子一把,进入迭部林业局达拉林场管护区43林班4小班内盗伐1棵油松树,加工成长1.2米的5根原木窜到山下,同年2月27日将原木拉运至加工厂加工成板子并存放于自家院内;4、2016年3月2日,被告人才旺道吉携带油锯一台、斧子一把,进入迭部林业局达拉林场管护区63林班4小班内盗伐1棵油松树,并将其加工成长1.2米、径级56-64厘米的5根原木后窜至山下的河边存放。经迭部林业局资源管理科对油松树3棵、柏树3棵进行立木蓄积鉴定,立木蓄积为18.6204立方米。起诉书列举的证据有:1.物证:油锯、斧子、伐桩照片等;2.书证:扣押物品清单等;3.被告人才旺道吉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立木蓄积证明;5.现场勘验笔录、平面图及现场照片等。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才旺道吉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先后四次盗伐国有林木油松树3棵、柏树3棵,立木蓄积为18.6204立方米,数量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伐林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才旺道吉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犯罪事实,认罪、悔罪态度较好,建议在有期徒刑1年至2年之间判处刑罚,并处罚金。被告辩称 被告人才旺道吉当庭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罪名、列举的证据及量刑建议均未提出异议。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才旺道吉为修建自己异地搬迁房屋,先后四次携带油锯、斧子等作案工具,进入迭部林业局达拉林场管护区盗伐国有林木油松树3棵、柏树3棵,其中:1、2015年8、9月份进入管护区55林班3小班内,盗伐国有林木柏树3棵,将其加工成板子106片存放于家中;2、2015年12月下旬进入管护区63林班1小班内,盗伐国有林木油松树1棵,将其加工成长1.5米的原木4根,用拖拉机拉运至村子附近存放;3、2016年2月25日进入管护区43林班4小班内,盗伐国有林木油松树1棵,加工成长1.2米的原木5根窜到山下,2月27日将原木拉运至加工厂加工成板子存放于家中;4、2016年3月2日进入管护区63林班4小班内,盗伐国有林木油松树1棵,并将其加工成长1.2米的原木5根窜至山下。2016年4月8日被告人才旺道吉在接受迭部达拉林场“3.02”火灾讯问时,供述自己四次盗伐国有林木的事实致案发。经迭部林业局资源管理科依据伐桩《检尺单》、板材《检尺单》对盗伐的3棵油松树、3棵柏树(板子106片)进行立木蓄积鉴定,立木蓄积合计为18.6204立方米。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并经法庭认证、质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明:

1.物证

(1)作案工具油锯1台、斧子1把,证实被告人盗伐国有林木所使用的工具。

(2)指认盗伐现场及赃物照片27张,证实被告人四次盗伐国有林木的现场,现场遗留有油松树伐桩3棵,扣押被加工的油松原木10根、柏木板子106片。

2.书证

(1)迭部分局刑侦大队受案登记表及迭部分局立案决定书,证明本案来源。

(2)公安信息网全国人口信息库调取的被告人才旺道吉常住人口信息,证实被告人在作案时符合法定刑事责任年龄。

(3)接受证据材料清单1份、扣押清单5份,证实本案中的物证油锯1台、斧子1把、油松原木10根、柏木板子106片系公安机关依法扣押。

(4)迭部分局鉴定聘请书、鉴定人员资质证书复印件,证实本案涉案赃物鉴定人具备鉴定资格。

(5)迭部分局刑侦大队犯罪嫌疑人归案情况说明,证实被告人才旺道吉在接受迭部达拉林场“3.02”火灾讯问时,如实供述了四次盗伐国有林木的事实。

(6)迭部县达拉乡政府及高吉村委会证明各1份,证实被告人才旺道吉一家为异地搬迁户,盗伐林木是为修建房屋所用。

3.被告人才旺道吉的供述与辩解,证实被告人四次盗伐国有林木油松树及柏树各3棵,并将部分木料加工成板子及盗伐林木是为修建房屋的事实。

4.迭部林业局资源管理科立木蓄积鉴定意见2份,证实被告人盗伐国有林木油松树3棵,立木蓄积为17.748立方米;盗伐柏树3棵加工的106片板材,立木蓄积为0.8724立方米;四次盗伐国有林木立木蓄积合计为18.6204立方米。

5.搜查笔录2份,证实2016年5月12日、15日公安机关依法对被告人才旺道吉的住宅进行搜查,被告人2015年8、9月份盗伐国有林木柏树3棵加工的106片板子及2016年2月25日盗伐国有林木油松树1棵加工的板子是从其家中发现并依法扣押。

6.现场勘验笔录、平面图及现场照片4份,证实被告人才旺道吉盗伐国有林木的现场分别位于迭部林业局达拉林场管护区55林班3小班、63林班1小班、43林班4小班及63林班4小班内,盗伐现场遗留油松树伐桩3棵,伐桩周长分别为:310厘米、340厘米、315厘米,加工未拉走的部分原木。被告人分别对其进行指认。

公诉机关提交的上述证据,已在庭审中全面出示,并经法庭质证认证,证据来源合法,内容客观真实,符合刑事诉讼证据规则的要求,且各证据间能够相互印证,形成有效的证据链,足以证实被告人才旺道吉的犯罪及量刑事实,本院均当庭予以确认。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才旺道吉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先后四次进入迭部林业局达拉林场管护区,盗伐国有林木油松树3棵、柏树3棵,立木蓄积合计为18.6204立方米,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森林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的规定,属数量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构成盗伐林木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和罪名成立,本院予以认定。被告人才旺道吉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认罪态度较好,在法庭审理中亦自愿认罪,可酌情从轻予以处罚。公诉机关建议的量刑幅度符合本案的事实和法律规定,本院予以采纳。综上,为严肃国法,打击犯罪,保护国家森林资源,对被告人才旺道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财产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一款、第五条的规定,判决如下:本案裁判结果一、被告人才旺道吉犯盗伐林木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3000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4月9日起至2017年4月8日止。罚金在判决生效后10日内缴纳。)

二、作案工具油锯1台、斧子1把,予以没收;被查获的原木10根、柏木板子106片,发还迭部林业局达拉林场。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甘肃省林区中级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人员 审 判 长  陈海军

代理审判员  黄霞艳

人民陪审员  赵忠俊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十二月二十三日审判辅助人员 书 记 员  牛娟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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