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人李某某,女,住彰武县。系袁某某妻子。
被申请人袁某某,住彰武县。因抢劫于2020年8月17日经本院决定对其强制医疗。现在彰武县福康医院接受强制医疗。
审理经过
申请人李某某向本院申请解除被申请人袁某某强制医疗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19日立案受理,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并会见了袁某某。现已审查终结。
请求情况
申请人李某某称,现被申请人袁某某经彰武县福康医院治疗,病情已稳定,故依据相关法律申请解除对袁某某的强制医疗。
本院查明
经审查,袁某某患有精神分裂症,于2020年7月5日抢劫其乘坐的出租车,因其作案时无刑事责任能力,经本院决定对其强制医疗。袁某某在彰武县福康医院执行强制医疗以来,病情稳定,不具有人身危险性。其监护人亦表示能在解除强制医疗后对其照顾、看护,按医嘱用药、复查,其后续治疗亦有保证。
上述事实,有彰武县福康医院评估记录、本院询问福康医院医生笔录、询问其监护人李某某笔录、强制医疗决定书、解除强制医疗申请书等证据在卷佐证,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根据彰武县福康医院病情介绍,被申请人袁某某经过治疗病情好转、稳定,在院期间无暴力倾向,如坚持用药,照顾、看护得当,不具有人身危险性;其监护人也表示具备监护条件,能够让袁某某按医嘱用药、复查。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三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六百四十六条、第六百四十七条一款(一)项之规定,决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一、解除对被申请人袁某某的强制医疗。
二、责令袁某某的监护人李某某对袁某某进行看护并继续进行精神病治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