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吉林市永庆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市丰满区吉丰东路328号永庆物业服务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周贤名,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王超,该公司房管员。 委托代理人:张杨,该公司房管员。 被告:金明珠,男,****年**月**日出生,朝鲜族,住吉林市丰满区。
审理经过
原告吉林市永庆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金明珠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2立案,原告吉林市永庆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于2021年6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吉林市永庆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吉林市永庆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47元,由吉林市永庆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人员
审判员 杨大勇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六月十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张 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