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高爱有,男性。 申请执行人:高超,男性。 被执行人:王文静,女性。 被执行人:修飞,男性。 被执行人:张艳华,女性,。 被执行人:内蒙古华旭石膏制品有限公司。

审理经过

本院在执行高爱有、高超与王文静、修飞、张艳华、内蒙古华旭石膏制品有限公司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一案中,本院作出的2015年霍民初字第0080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已采取如下措施: 1、本院于2016年7月20日、2020年9月12日、2020年12月31日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财产信息。经本院调查,未发现证券、工商、等登记信息。未发现车辆信息。 2、本院于2019年9月9到不动产登记中心进行查询,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厂房,我院已经对该处房产进行评估拍卖。 3、本院于2019年9月9日对被执行人做了社区走访,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 4、本院于2020年12月30日向被执行人发放采取限制消费措施,并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 5、本院对2020年12月30日对申请执行人进行了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约谈。 6、上述案件执行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信息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已经执行到位4135561.66元,尚有1098920.34元债权未执行到位。 通过我院查询,被执行人修飞有财产可以执行。由于此案涉及长期未结案件,我院将对此案已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结案。剩余案款我院将恢复执行进行司法处置。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人员

审判长  姚永祥 审判员  安秀华 审判员  周 航

裁判日期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肖 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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