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徐雯,女,****年**月**日出生,汉族,户籍地:陕西省咸阳市杨陵区,现住杨陵区,公民身份号码:61040XXXXXXXXXXXXX。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旭鸽,陕西润亚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告:陕西梵硕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杨凌示范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102397557084W。
法定代表人:李创峰,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杨凌广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杨凌示范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403305784942B。
法定代表人:唐军峰,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养恩,该公司员工
被告:杨凌城乡投资建设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杨凌示范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403552152424C。
法定代表人:李萍,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苏亚鹏,该公司员工。
审理经过
原告徐雯与被告陕西梵硕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杨凌广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杨凌城乡投资建设开发有限公司侵权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14日立案受理。原告徐雯于2021年6月2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杨凌广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杨凌城乡投资建设开发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徐雯撤回对被告杨凌广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杨凌城乡投资建设开发有限公司的起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