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王小平,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歙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姚筱利,安徽利达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告:胡国通,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歙县经济开发区。
被告:曹小雨,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经济开发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国通,系本案第一被告。
审理经过
原告王小平与被告胡国通、曹小雨债权人撤销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1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21年4月2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小平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姚筱利,被告胡国通及其作为被告曹小雨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王小平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一、依法判令撤销两被告《离婚协议书》中关于财产分割的约定;二、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16年4月,原告经朋友介绍认识被告胡国通,原告通过朋友得知,胡国通是做工程的,需要资金垫资,胡国通要求原告帮助他。原告认为借钱给胡国通做工程,相信其有能力偿还。原告自从认识被告胡国通后陆续出借给被告胡国通,截止2017年4月出借给被告胡国通共计60万元,自2017年后通过续借形式拖延还款。2020年3月在强制执行过程中,原告得知胡国通通过与曹小雨虚假离婚,逃避债务偿还义务。因此,原告请求法院依法撤销两被告《离婚协议书》中关于财产分割的约定,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被告辩称
胡国通辩称,1、夫妻是在双方感情不和的情况下才离婚的。2、2016年4月,我在向电视台陶行知基金会借款时,经程小明台长和汪乐丰副台长认识王小平,他时任电视台的财务总务兼办公室主任。当时我做工程需要大量的资金,特向台长、副台长及部分员工借款200多万元,以每月2%计算利息。2013年至2018年3月份还付过月2%的利息。自2018年4月份后,因工程款收不回,就未还本付息。王小平是公务员,集资放贷应属违法。3、原告说被告夫妻离婚财产分割的约定是转移财产的行为,这不属实。前妻名下的财产不是被冻结就是被保全,不存在转移财产。4、原告集资放贷,牟取暴利,造成被告项目工程垫资财务成本剧增。请求追究原告集资高利放贷牟取暴利的行为,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5、本次原告无理的诉讼导致的费用及经济损失由原告负担,我与原告的经济纠纷,等原电视台台长刑满释放,再三方协商如何解决原告欠款。
曹小雨辩称,不存在夫妻离婚转移财产,驳回原告诉请。
本院查明
经审理,本院查明事实如下,胡国通与曹小雨原系夫妻关系。2017年11月15日,胡国通与曹小雨在歙县民政局办理离婚手续,《离婚协议书》中载明“夫妻生活期间财富广场17幢1-1-5-311宾馆一幢、三个轿车车库全部归女方所有,璜田乡璜田村三组房产一幢五层楼1280平方米归女方所有,璜田乡璜田村老房子归男方所有,奥迪A8车牌皖J8××××归男方所有”,《离婚协议书》中并载明“夫妻生活期间所有债权、债务由男方承担”。王小平原系歙县电视台事业编工作人员,现已退休。2016年4月中旬,胡国通因工程资金需要向王小平借款450000元,借款到期后,因胡国通无力还本,遂于2017年4月出具借条,续借资金6个月。借款再次到期后,胡国通依旧无力还本,但一直按月利率2%支付利息至2018年2月份。因胡国通未再支付利息亦未归还本金,王小平遂向黄山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申请。黄山仲裁委员会于2019年11月19日按照王小平、胡国通达成的调解协议,制作(2019)黄仲裁字第95号调解书。因胡国通未按仲裁调解书中载明的内容履行还本付息义务,王小平遂向我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过程中,胡国通仅归还了部分款项,王小平遂向我院提起债权人撤销权之诉,请求撤销胡国通与曹小雨在《离婚协议书》中有关财产分割的约定。另查,《离婚协议书》中载明的:1、“三个轿车车库”现已被胡国通、曹小雨转卖他人,胡国通陈述转卖款已用于归还他人;2、“奥迪A8车牌皖J8××××”因2020年7月份洪水被淹,所得理赔款,胡国通陈述已用于归还车辆质押借款及利息;3、“财富广场17幢1-1-5-311宾馆一幢”,经本院核实,胡国通、曹小雨名下的位于歙县经济开发区××广场××幢××号商铺××幢××室房产处于抵押状态,为胡国通在安徽歙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100万元贷款本金及利息等其他费用提供最高额抵押担保。因胡国通未还本付息,现安徽歙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就该款项已申请强制执行,就抵押商铺请求优先受偿。
上述事实,由王小平提供的原告身份证复印件、两被告离婚登记审查处理表复印件、《离婚协议书》复印件、借条复印件、强制执行申请书复印件、黄山市仲裁委员会调解书、微信聊天记录、营业执照复印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报告两份,庭审笔录等在卷佐证,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离婚财产分割协议系基于婚姻关系产生。夫妻双方在考虑了双方对家庭的付出程度、过错情况,兼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等因素以后,作出了倾向一方的财产分割协议,是符合婚姻法精神的。债权人在依据债权人撤销权请求法院撤销该离婚财产分割协议时,须对夫妻双方的主观恶意进行举证,且撤销权的行使范围应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本案中,《离婚协议书》中载明的财产分割,除“财富广场17幢1-1-5-311宾馆一幢归女方外”,其他财产的分割从价值角度,处理较合理,并未倾向于曹小雨,且“三个车库”已经转卖,“奥迪A8车牌皖J8××××”实物已经灭失,所得款项已经处理完毕,已无撤销的意义性。胡国通对王小平的债务形成于胡国通、曹小雨双方离婚前。《离婚协议书》中载明了“夫妻生活期间所有债务由男方负担”,胡国通在明知有大额债务的情况下,将“财富广场17幢1-1-5-311宾馆一幢”放弃分割,全部归曹小雨所有的处理方式,从一定程度上损害了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胡国通与曹小雨离婚后,从胡国通依旧能处置协议中归于曹小雨财产的实际情形看,胡国通、曹小雨离婚后的关系相处不错,不排除双方在离婚时就财产分割上有规避债务履行的意图。王小平在2020年3月份申请执行案件的过程中,因执行不到全部的款项,知晓胡国通、曹小雨离婚过程中有关财产分割的处理影响债权人合法权益的实现。王小平在知晓事由一年内行使撤销权,符合法律规定。胡国通、曹小雨在《离婚协议书》中有关“财富广场17幢1-1-5-311宾馆一幢全部归女方”的财产分割约定,损害了王小平的债权利益,本院依法予以撤销。撤消后,使“财富广场17幢1-1-5-311宾馆一幢”恢复到夫妻共同财产的状态。鉴于“财富广场17幢1-1-5-311宾馆一幢”房产现处于抵押状态,安徽歙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对抵押房产享有优先受偿权。至于王小平能否分配到该房产抵押优先受偿后剩余价值中属于胡国通的那部分财产价值,不在本案的处理范围内。胡国通认为王小平是公务员,集资高利放贷牟取暴利应属违法行为,亦不在本案的审理范围内。王小平自愿承担本案的案件受理费40元,系当事人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本院予以采纳。本案纠纷发生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实施前,适用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七条、第一百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七十四条、第七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一、撤销胡国通、曹小雨在《离婚协议书》中有关“财富广场17幢1-1-5-311宾馆一幢全部归女方”的财产分割约定;
二、驳回原告王小平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王小平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黄山市中级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