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商幼斌,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武汉市新洲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明亮,湖北灵均律师事务所 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陈心喜,男,****年**月**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武汉市洪山区, 被告:湖北佳园环境艺术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汉南区纱帽街薇湖路*号*层*室。 法定代表人:陈丽娟,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敏,湖北普明律师事务所 律师(一般代理)。 被告:武汉奥山世纪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武昌区民主路717号拜赞庭小区会所1层。 法定代表人:潘成兵,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舒丹,湖北天明律师事务所 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熊麟,湖北天明律师事务所 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审理经过
原告商幼斌与被告陈心喜、湖北佳园环境艺术工程有限公司、武汉奥山世纪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24日立案。原告商幼斌于2021年4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商幼斌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商幼斌撤诉。 本案减半收取的案件受理费2025元,由原告商幼斌负担。
审判人员
审判员 刘 洋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七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廖云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