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王敏 被执行人:李超 被执行人:刘香
审理经过
黑龙江省红兴隆农垦法院(2017)黑8103民初1650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王敏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扣划被执行人存款15600元,已给付申请人。经本院调查,申请人仅要求执行工资款即可,不要求执行其他财产,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2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黑龙江省红兴隆农垦法院(2017)黑8103民初1650民事判决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向法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期限不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所规定的期限限制。
审判人员
审判员 叶新国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八年六月三十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李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