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宁夏平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纬二路以南金融大厦。

法定代表人:苏某,系该行董事长。

被执行人:周某,平罗县鼓楼东街新世纪购物广场B段1-19号。

被执行人:王某,平罗县鼓楼东街新世纪购物广场B段1-19号。

审理经过

本院在执行申请人宁夏平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周某、王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作出的(2020)宁0221民初848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宁夏平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对登记在被执行人周某、王某名下共有的位于平罗县鼓楼东街北侧新世纪购物广场B段1-19号(房产证号:平房权证平罗县字第XXXX号)商品房一套折价、拍卖、变卖的价款优先受偿。本院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对登记在被执行人周某、王某名下共有的位于平罗县鼓楼东街北侧新世纪购物广场B段1-19号(房产证号:平房权证平罗县字第XXXX号)商品房一套进行价格评估,评估价格为981928元。后本院在淘宝网络司法拍卖平台上依法公开进行了拍卖,于2021年4月12日进行了第一次拍卖,第一次拍卖保留价为834638.8元。由于标的物本身状况以及市场行情的因素等影响,最终无人报名而导致流拍;本院2021年4月29日进行了第二次公开拍卖,第二次拍卖保留价为751174.92元。由于标的物本身状况以及市场行情等因素的影响,因无人报名第二次拍卖依然流拍。现申请执行人同意用第二次的流拍价格进行以物抵债,并向本院提交了相关申请,经本院依法审查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九十三条、五百零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解除对登记在被执行人周某、王某名下共有的位于平罗县鼓楼东街北侧新世纪购物广场B段1-19号(房产证号:平房权证平罗县字第XXXX号)商品房一套的查封措施;

协助解除登记在被执行人周某、王某名下共有的位于平罗县鼓楼东街北侧新世纪购物广场B段1-19号(房产证号:平房权证平罗县字第XXXX号)商品房一套的抵押措施;

登记在被执行人周某、王某名下共有的位于平罗县鼓楼东街北侧新世纪购物广场B段1-19号(房产证号:平房权证平罗县字第XXXX号)商品房一套交付申请执行人宁夏平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进行以物抵债以清偿部分债务,以物抵债金额为751174.92元;

登记在被执行人周某、王某名下共有的位于平罗县鼓楼东街北侧新世纪购物广场B段1-19号(房产证号:平房权证平罗县字第XXXX号)商品房一套的所有权归以物抵债人宁夏平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所有;登记在被执行人周某、王某名下共有的位于平罗县鼓楼东街北侧新世纪购物广场B段1-19号(房产证号:平房权证平罗县字第XXXX号)商品房一套的所有权自本裁定送达以物抵债人宁夏平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45455XXXX)时起转移;

以物抵债人宁夏平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可持本裁定到相关不动产登记事务中心办理不动产产权变更登记手续。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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