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谢中利,男,汉族,住所地湖南省郴州市苏仙区。
被执行人:郑勇辉,男,汉族,****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衡阳县。
被执行人:郴州市吉思玻璃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郴州市北湖区旭辉路。
法定代表人:郑勇辉,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执行人:郴州市吉思特种玻璃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桂阳县工业园长富项目区。
法定代表人:郑勇辉,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审理经过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谢中利与被执行人郑勇辉、郴州市吉思玻璃有限公司、郴州市吉思特种玻璃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需长期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2021)湘1002执898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